2007年10月1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未为员工投保发生意外死者家属获赔
葛东方 陈静

  日前,台州椒江法院审结一起因保险公司员工意外死亡引起的索赔案。
  章某某从2005年开始任某保险公司的营销员,后担任助理分区经理职级。
  该保险公司规定:公司为员工提供团体意外伤害保险……对职级为助理分区经理的,意外伤残及身故保额为10万元。2006年1月9日,该保险公司为章某某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,保险期间自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。但合同没有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。
  2006年8月,章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。该公司于2006年9月2日再次为员工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,保险期间自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,与上一份团体意外伤害险衔接,但被保险人名单中没有了章某某的名字。之后,章某某的父母章某、胡某向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,要求该保险公司给予相关利益,但未获受理。于是,章某、胡某夫妇向椒江法院提起诉讼。
 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,在新一轮的团体保险中,被告单方面将章某某排除在被保险人之外,导致原告在章某某死亡后不能按保险合同取得10万元的保险金,对此,被告应予以赔偿。因保险合同未指定保险受益人,故该债权依法由两原告继承。法院作出判决: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两原告10万元,并返还风险抵押金500元。